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91號
債 權 人 台北花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瑩真
債 務 人 張可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並陳報債務人 所有位於宜蘭縣羅東鎮之建物地址,惟經電話向該建物之管 理委員會即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詢問確認該債務人並未實際 居住該建物,又依支付命令聲請狀所附催繳管理費之郵局存 證信函所示,債權人亦以債務人位於桃園縣中壢市之地址為 收件地址,足見本件債務人之住所非在本院轄區,依前開法 條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即屬無管轄權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