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81號
ILDV,102,訴,281,2014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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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被   告 陳潮雄
      張歆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81號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第二審裁判費60,90
0元,惟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0,5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99元及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合計60,999元,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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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