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35號
ILDV,102,訴,235,20140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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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林群紘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3年2月
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3,719,560元(404.3平方公尺×9200元/平方公尺=000
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742元。上訴
人僅繳納55,108元,尚欠1,6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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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