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
債 務 人 謝乙荃
代 理 人 李基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預納新臺幣壹仟元到院,並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 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 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 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 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 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定 期命債務人預納之,且聲請人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預納及補正,依上開說 明,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㈠聲請更生前2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 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 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㈡聲請人目前每月個人生活必要費用之明細表(包括膳食、衣 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 、漁保、公保、水費、電費、電話費、瓦斯費、房租等)及 其計算標準,並提出證明文件或單據整理成冊到院供核。 ㈢聲請人倘須扶養未成年子女、父母,請列表說明目前每月扶 養子女、父母之必要費用明細,並提出相關單據整理成冊到 院供核。另前配偶每月負擔扶養子女之金額若干,其他兄弟 姊妹每月負擔扶養父母之金額若干,亦應一併說明,及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
㈣列表說明聲請人於100年1月1日至本裁定送達日前之收入數
額,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 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 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整理成 冊到院供核。
㈤由雇主出具聲請人及其配偶之在職(包括起迄日、職稱)及 薪資證明(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文件,倘每月薪 資不固定,應詳列明細說明,並說明有無提供住宿、膳食、 交通工具。又聲請人及其配偶倘有其他兼職收入,並應提出 相關薪資收入證明。
㈥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 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 0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前之交易明細)。 ㈦聲請人全戶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教育補助、低收入戶 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
㈧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最近2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 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㈨謝安如、謝丞守100、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㈩聲請人自100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前投保勞工保險及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投保勞工保險(不 包括兩名未成年子女)、全民健康保險資料。
列表說明以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 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 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 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到院供 核。
說明未能與債權銀行達成前置協商之原因、債權銀行所提出 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
說明積欠本件金融機構債務之原因為何?是否有收入減少或 支出增加以致無法清償銀行款項之事由,並提出證明文件。 請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 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聲請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及 相關證明資料(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 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