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2年度,22號
ILDV,102,消債更,22,2014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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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陳金生 
相 對 人即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黃錦田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分行
法定代理人 葉正茂 
訴訟代理人 林詩琦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張嘉珊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蘇容華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訴訟代理人 蔡俊慶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 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 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 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 、第7項定有明文。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巨牌廣告事業有限公司之負責 人,平均每月營業額低於新臺幣(下同)20萬元,為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所稱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消費者,目前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3,032,047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 事,前於101年間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請求協商,經國泰世華銀 行提出協商還款方案為120期、利率5%、每期還款14,762元 (下稱系爭協商方案),惟聲請人誤以為前開款項包括對資 產公司之債務,然資產公司債務部分需額外繳納,因聲請人 實無能力繳納因而毀諾。聲請人每月淨收入為28,000元至3 萬元左右,但每月需負擔生活費、1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及 母親之扶養費,合計23,871元,又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 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於101年10月22日向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世華銀 行申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協商,並於102年5月9日簽立前 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協議還款條件 為自102年6月10日起、每月以14,762元、分120期、年利率5 %之還款方案,惟未送法院認可上開清償方案,聲請人即未 繳納第一期款項而毀諾,有前置協商申請書、前置協商機制 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 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毀諾(未依約履行)通知函為 證,應認聲請人已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其後並發生毀 諾之事實。
四、聲請人次主張其成立前置協商後有非可歸責於其之事由而履 行有困難致毀諾,且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存在乙節。本院 認為:
(一)聲請人陳稱伊本以為前置協商月付金是包括資產公司債務



,但實際上該筆協商金額不包括其他資產公司的債務,故 而毀諾等語。惟查,依聲請人所簽署之前揭、前置協商機 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 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其上記載有債權人名冊、債權額 及還款分配表,難謂有何不知月付金不包括資產公司債務 之情形,信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前已經評估認係堪以清 償之方案,且就前開前置協商之清償方案,於客觀上亦無 何清償負擔過重致影響聲請人生活之情事,已難認有何履 行有困難。
(二)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陳報聲請人曾於95年 1月間向萬泰銀行洽辦銀行公會所訂之債務協商方案,雖 萬泰銀行曾提出80期,年息0%之方案,但未完成締約程 序,本件前置協商成立後,聲請人即應受協議拘束等語( 見卷第76頁);準此,聲請人之前置協商乃為第二次申請 債務協商,對於債務協商所包括之債務範圍應更加明晰, 又查,債權人於95年間所提出之月付金為33,035元,經核 ,如以聲請人所陳報之月淨收入28,000元至3萬元計算, 聲請人確實有履行上之困難。但查,聲請人於101年間再 次聲請前置協商,最大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已降為 月付14,762元,聲請人簽立協議書,應係在充分考量後認 堪以負擔下始為簽署,益徵聲請人毀諾並無何不可歸責而 致履行困難之情形。
(三)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則表示 意見以:伊於102年6月5日即知悉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銀行 國泰世華銀行成立協商之事,並已通知聲請人伊願比照該 協商內容與債務人另訂分期協議,然聲請人始終無音訊, 從無回應,故雙方迄無協商突聲請更生,伊不同意聲請人 更生之聲請等語(見卷第200頁),經核,聲請人之前置 協商成立後,聲請人未履行任何一期逕自毀諾,顯未曾與 資產公司進行清償洽談,資產公司是否願意比照分期還款 ?方案為何?實均闕如,尚無從認聲請人毀諾有不可歸責 於其之事由而履行有困難。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前經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後而毀諾, 並未有「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事, 而此要件之欠缺係屬無從補正,是聲請人聲請更生,依前揭 說明,於法不合,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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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牌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