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0號
上 訴 人 吳義憲
被 上訴人 吳健鴻
吳健昌
吳朱寶銀
吳雪卿
吳鈴淑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10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7,14
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9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