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10號
ILDV,101,訴,310,20140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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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0號
上 訴 人 吳義憲
被 上訴人 吳健鴻
      吳健昌
     吳朱寶銀
      吳雪卿
      吳鈴淑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10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7,14
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9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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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