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87號
ILDM,103,聲,187,201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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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簡祥任
受 刑 人 李伊婷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02年度執字第2507號、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祥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伊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元,由具保人簡 祥任於民國100年11月24日出具現金保證(100年刑保字第81 號)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等語。
二、經查,被告李伊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後,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37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3年6月、7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1年度上訴字第220號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6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又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 字第4333號撤銷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又經臺灣高等法院 以101年度上更(一)字第18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經臺灣 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被告李伊婷及其具保人簡祥 任帶同或通知被告到署執行,被告均未到案,又經拘提無著 ,再經囑託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亦因 被告傳拘無著而無法代執行等情,有前開判決書、戶役政連 結作業系統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 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送達 證書、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宜檢文正102執2507字第193 12號函、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拘提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等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卓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竹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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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