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37號
ILDM,103,聲,137,2014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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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勝達
被   告 林勝慶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
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字第2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勝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勝慶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由具保 人林勝達於民國102年8月9日出具現金保證(102年刑保字第 76號)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林勝慶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以102年度重訴字第1號判決處有期 徒刑6年,併科罰金新台幣20萬元。嗣經被告撤回上訴,全 案於102年11月14日告確定。嗣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通知被告林勝慶應於103年1月16日到署執行,被告收 受該執行通知後於同年月14日具狀聲請延緩執行,經檢察官 函覆仍應於同年2月5日到署執行。被告收受該函後復於同年 2月5日、2月11日再具狀聲請延緩,經檢察官函覆無得延緩 事由、應立即到署執行。並於同年2月10日通知具保人林勝 達通知或帶同被告於同年2月24日上午10時許到署執行,並 依法拘提被告,被告迄均未到案接受執行,拘提亦無著等情 ,有前開判決書、撤回上訴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全戶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本院刑事保證金收 據、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送達證書、臺灣宜蘭地 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月17日宜檢文清102執2686字第1178號 函、103年2月10日宜檢文清102執2686字第2235號函、103年 2月13日宜檢文清102執2686字第2464號函、臺灣宜蘭地方法 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等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卓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竹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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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