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657號
NTDV,106,司促,3657,2017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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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6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藍婉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昇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丁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洪惠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米才
一、債務人昇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丁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洪
  惠珠、黃米才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佰參拾參萬零壹
  佰捌拾參元,及(一)其中新臺幣參拾參萬貳仟伍佰肆拾陸
  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二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其中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三)其中新臺幣玖拾玖萬柒仟陸
  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四)其中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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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丁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