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6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藍婉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昇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即丁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洪惠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米才
一、債務人昇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即丁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洪
惠珠、黃米才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佰參拾參萬零壹
佰捌拾參元,及(一)其中新臺幣參拾參萬貳仟伍佰肆拾陸
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二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其中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三)其中新臺幣玖拾玖萬柒仟陸
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四)其中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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