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陳賢
選任辯護人 吳振東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
第4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陳賢自民國壹佰零參年參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林陳賢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 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 罪及同法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 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信有畏罪 逃亡之高度可能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 ,裁定自民國102年12月19日起予以羈押。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涉犯之殺人未遂、強盜 等罪,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良以重罪常 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 基本人性,自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且本案尚未審 結,故為確保將來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並確定判決之執行,認 前述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3 年3月19日起延長被告之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國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