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5號
原 告 臺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 揚(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李瑞敏律師
顏邦峻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代 表 人 潘世偉(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黃荷婷
上列當事人間工會法事件事件,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
日本院一○二年度簡字第二五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言詞辯論終結日期所載「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應更正為「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 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十八條規定,於行政訴訟 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沁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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