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230號
SLDV,103,除,230,2014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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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陳侑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5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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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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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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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康美雲 │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17,000元 │AC0035506 │82年6月30日 │
│ │ │信用合作社竹圍分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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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