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228號
SLDV,103,除,228,2014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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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葉治國即葉佐瑜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葉昕即葉佐瑜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李宗萍
代 理 人 葉治國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1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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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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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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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7-NX-6630-1 │ │1張 │920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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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