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184號
SLDV,103,除,184,201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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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嘉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寧啓明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821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3 月3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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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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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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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艾普電子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17,700元 │IN1206568 │102年11月1日 │
│ │ │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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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普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