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180號
SLDV,103,除,180,201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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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鉅威彩藝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育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82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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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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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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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灣身心障礙人福利│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25,200元 │XA3600045 │102年10月25日 │
│ │促進協會 劉展瑞 │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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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威彩藝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投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