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178號
SLDV,103,除,178,201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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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林松義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林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80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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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林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