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146號
SLDV,103,除,146,201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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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王春淑
代 理 人 周國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9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 月1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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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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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新臺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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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吳義雄 │ │74年10月8日 │86年9月30日 │500,000元 │TH09769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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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