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127號
SLDV,103,除,127,201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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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簡士哲
代 理 人 黃憲騰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1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2 月6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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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7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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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新臺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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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網路財富股份有限公│102年7月11日 │102年7月14日 │29,462,848元 │CH6052551 │ │
│ │司 黃士剛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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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