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5號
被 告 周正
楊若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
複 代理人 戴維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 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 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 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29日命被告於文到15日內提出答辯狀 ,上開通知已於103 年2 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被 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 1 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 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第2項規定, 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燁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