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59號原 告 洪美娟被 告 陳文雯 陳良榮 陳洪秀子 洪阿嬌 洪幼 洪德杭 洪德福 洪德宗 洪德林 陳蘭嬌 洪嘉亨 洪嘉甫 洪德川 洪榮華 洪榮昌 張添文 張宏銘 張清錕 洪天賜 李天財 鄭張却 張美燕 洪兩傳 陳學茂 張陳淑華 李對 簡洪麗珠 李麗玲 陳英鶴 李陳寶蓮 陳正義 陳正雄 陳正德 陳正興 ○○○ 洪繼興 戴洪麗臙 楊承和 楊士強 郭金珠 洪美琴 洪美滿 洪錦煌 洪錦飛 洪錦隆 洪啟勝 謝洪美娥 謝洪美麗 江洪美如 洪敏棋 洪敏傑 洪敏惠 洪敏玲 許洪美惠 洪美娟 洪德芳 洪德貴 洪德安 洪玉霞 徐保仁 徐明郎 徐玉如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 2 月11日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 月3 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 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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