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466號
SLDV,103,訴,466,201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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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6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胡雪瑩
被   告 詹景賀
訴訟代理人 詹來新
被   告 詹來健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
判費,惟查原告係以被告間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為由,先位聲
明請求確認被告間於民國95年3 月1 日就坐落於臺北市○○區○
○段0 ○段000地號暨其上同小段1526 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
北市○○區○○街00巷0 號之房屋(權利範圍均為3 分之1 所為
之買賣契約不存在,另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備位聲明請求撤銷
上開買賣契約及移轉上開房地所有權登記之物權行為,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但書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上開
訴訟標的擇一價額最高者定之。經核,原告先位聲明部分之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49,066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備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則為原告主張對被告詹來健享有之
債權額483,919 元,依上開規定,應擇較高之2,749,066 元為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25元,扣除原告已繳
納之5,290 元,尚欠22,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4 捨5 入)
①臺北市○○區○○段0 ○段000 地號土地:
 146,000 元(103 年1 月公告現值)×56平方公尺(土地面積
 )×1/3 (原告主張欲代位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權利範圍)
 =2,725,333元
②臺北市○○區○○段0 ○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
 ○○區○○街00巷0 號之房屋:
 71,200元(103 年期課稅現值)×1/3 (原告主張欲代位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權利範圍)=23,733元
③總計:2,725,333元+23,733元=2,749,0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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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