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67號
SLDV,103,訴,167,2014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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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6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林雅惠
被   告 崑盟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建中
被   告 唐小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壹萬零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三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崑盟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崑盟公司) 於民國100 年6 月24日,邀同被告林建中唐小妮為連帶保 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並簽立一般週 轉金借款契約,約定借款期間至103 年6 月27日止,利息依 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2.35%計算,另約定逾期償還本金或利 息時,一切債務視為到期,且自到期日或付息日起,逾期6 個月內部分,按應上開利率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 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崑盟公司自 102 年8 月28日起未依約清償本息,尚積欠本金810,214 元 ,迭經催討均無效果,依契約書之約定,上開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被告3 人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前開本息及違約金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 陳述。
三、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者,準用第1 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前段、 第3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授信約定書、 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客戶還款明細表及利率查詢表等件 附卷可稽,而被告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或提出書狀加以否認或爭執,本院審酌前揭書證,認原告 之主張均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 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上開本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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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崑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