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22號
原 告 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政輯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陸萬柒仟壹佰玖拾壹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叁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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