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1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
拾伍萬伍仟陸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叁
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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