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82號
SLDV,103,補,282,201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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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   告 董雲雀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銘昌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貳佰壹拾陸萬陸仟捌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
萬貳仟肆佰捌拾叁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
伍佰元,尚應補貳萬壹仟玖佰捌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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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