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退休補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78號
SLDV,103,補,278,2014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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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78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俊斌間請求返還退休補償金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550 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9,9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9,41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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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