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48號
原 告 信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培杰
原告因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環球博彩研究中心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伍仟貳佰伍
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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