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23號
原 告 陳允平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亭妏、森磊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玖萬玖仟玖佰元(計算式:2,000,00
0 +399,900 =2,399,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
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