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3年度,41號
SLDV,103,聲,41,2014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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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黃澤清
相 對 人 黃吳肉圓
上列聲請人因黃金禮黃慶松黃澤霖黃澤楠黃澤良、黃澤
瑩、黃澤清黃澤富黃錫寅、黃信一、黃信義黃吳肉圓間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黃澤清就本院一百零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一四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為被告黃吳肉圓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 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黃金禮黃慶松黃澤霖黃澤楠、黃 澤良、黃澤瑩黃澤清黃澤富黃錫寅、黃信一、黃信義黃吳肉圓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黃吳肉圓因年事已 高且於去年中風,無法處理自己事務,為無訴訟能力人,聲 請人為黃吳肉圓之子,爰聲請選任聲請人為黃吳肉圓之特別 代理人等情,業據其提出診斷證明書1 件為證,經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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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