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3年度,12號
SLDV,103,法,12,201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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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法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吳亦圭
代 理 人 藍明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聚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聚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原條文」欄第五、七、十條准予變更如同附件「修正條文」欄同條所示。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為財團法人台聚教育基金會之董事 長,為利害關係人,茲因該法人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 ,而於民國102 年12月23日經第1 屆第3 次董事會決議,修 正捐助章程第5 條、第7 條、第10條及第15條如附件「修正 條文」欄各同條所示,已經主管機關教育部設定,爰依法聲 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教育部103 年1 月7 日臺教社 ㈢字第1030001564號函、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 正前後條文對照表、第1 屆第3 次董事會議紀綠、簽到簿、 法人登記證書等資料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有關附件捐助章程第5 條、第7 條及第10 條部分,經核修正後確可使法人組織更加周延,並使重要管 理方法更為具備,符合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至於附件 「修正條文」欄第15條部分,係配合章程修訂而增列修改次 數及日期,核與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無涉,其 修正無須經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 年 30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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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