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9號
原 告 复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雅琴
訴訟代理人 朱志明
被 告 龍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智
訴訟代理人 潘東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就兩造間關於萬隆捷運站交十基地集 合住宅新建電氣、給排水、消防、弱電工程所生之爭議,業 以「工程承攬合約書」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有卷附該合約書第24條第2 項約定可參,揆諸前揭 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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