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調裁字,103年度,10號
SLDV,103,家調裁,10,2014032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調裁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羅宇捷 
法定代理人 羅 葉 
代 理 人 李維剛律師
相 對 人 蘇文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確認聲請人羅宇捷與相對人蘇文聰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略以:聲請人之母羅葉與相對人蘇文聰原 係夫妻,嗣因感情不睦,遂於民國99年間分居,未再共同生 活。雙方嗣於102 年1 月24日協議離婚,未料羅葉於離婚後 一個多月發現懷有身孕,並於102 年8 月28日生下聲請人羅 宇捷。嗣羅葉申報聲請人戶口時,經戶政人員告知聲請人依 民法第1062條之規定,推定為相對人之婚生子,然羅葉與相 對人於102 年10月29日至臺大醫院接受親緣鑑定,鑑定結果 顯示兩造間並無真實血緣關係,爰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規定 合意聲請法院裁定兩造間親子關係不存在等語。二、相對人答辯則以:聲請人確非伊所生,對於DNA 檢驗報告沒 有意見等語。
三、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 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 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 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 者,應予准許。前二項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二章 第三節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3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並無真實血緣關係,因認兩 造間親子關係不存在。惟因子女身分之確定涉及公益,自非 當事人所得處分之事項。惟兩造既對於聲請人提起確認之訴 所主張之上開原因事實,並無爭執,且於調解時陳明合意聲 請法院為裁定(見調解卷第20、21頁),本院自應依前揭規 定而為裁定,合先敘明。
四、本件聲請人主張其雖在戶籍資料上登記為相對人之子,惟聲 請人實非相對人所親生,兩造間並無真實血緣關係,僅依民 法第1062條規定推定為相對人之婚生子,然經鑑定後,兩造 間確無血緣關係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離婚協議 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總院區診斷證明書、臺大 醫院基因醫學部血緣鑑定報告書等附卷可證,且為相對人所



是認,該鑑定報告鑑定結果分別認定排除相對人蘇文聰與聲 請人羅宇捷之親子關係,足認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為真。準此 ,聲請人既非相對人所生,且兩造間亦未存有真實之血緣關 係,聲請人請求裁定確認相對人與其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為有理由,自應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韻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