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67號
SLDV,103,司拍,67,201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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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張重義
相 對 人 施慶聯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施慶聯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必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始得為 之,此觀諸民法第873 條規定自明。故聲請拍賣抵押物,聲 請人對被擔保人之債務人必先有已屆清償之債權存在始可。二、查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 ○ 0 地號土地,惟據聲請人所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等件,均有明確記載債務清償日期為103 年5 月19 日,既尚未屆期,則與前揭法條顯有未合,本件聲請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 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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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