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120號
SLDV,103,司催,120,2014031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達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程序,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 限,始得聲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規定自明 。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所持有票據號碼為CCN1000196、CCN100 0189之支票2 紙(下稱系爭支票)聲請公示催告云云。三、經查,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通知人固為聲 請人,惟聲請人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或受款人,其亦自承無 經受款人背書轉讓取得票據權利,其自非票據權利人,況依 聲請人提出之支票影本所示,系爭支票業經發票人記載禁止 背書轉讓,系爭支票即非屬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無從為公 示催告之聲請,是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達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