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李宗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漢祥傳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義欽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燁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捌拾柒萬陸仟柒佰肆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
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
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