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592號
SLDV,103,司促,3592,201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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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李宗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漢祥傳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義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燁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捌拾柒萬陸仟柒佰肆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
  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
  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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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祥傳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