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964號
SLDV,103,司促,1964,2014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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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9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清倫即金協和南北雜貨行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葉玉芹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住於臺中市西屯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 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 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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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