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907號
SLDV,102,訴,907,20140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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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07號
上 訴 人 詹石輝
      詹貴
被 上訴人 陳任文
      謝秀明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均為新臺幣(下同)77萬8907元〔計算式:臺北市○○
區○○段0 ○段000 ○0 ○000 ○0 地號土地面積共計48平方公
尺×每平方公尺7 萬7100元〈102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1/5
〈上訴人之應有部分〉+19萬3734元×1/5 〈上訴人之應有部分
〉=77萬8907元,小數點下四捨五入〕,上訴人各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 萬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各別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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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