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97號
上 訴 人 眾耀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淳營造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3 年2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叁拾伍萬
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壹仟零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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