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00號
上 訴 人 莊謝玉珠
被 上訴人 周文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點交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