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02號原 告 欣光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立言訴訟代理人 林宗奭被 告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裴偉被 告 邱銘輝 溫惠敏 許碩穎共 同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複代理人 鄭翔致律師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奕霖律師 蔡世祺律師 劉威德律師 何念屏律師上開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三年四月十六日下午四時零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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