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鄭世榮
相 對 人 鄭人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0 年度輔宣字第25號監護宣告事件宣告相對人鄭人瑜(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鄭世榮為相對人鄭人瑜之父,相對人 前經鈞院以100 年度輔宣字第25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 人,現相對人監護宣告之原因已經消滅,爰聲請撤銷相對人 監護之宣告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 銷其宣告。民法第14條第1、2 項定有明文。三、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前經本院於100 年12月26日以100 年度輔 宣字第25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一情,業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100 年度輔宣字第25號案卷查核無訛,堪信為真實。 又本院單獨及在鑑定人即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 念社會事業基金會馬偕紀念醫院(下稱馬偕醫院)精神科醫 師蘇煦涵前訊問相對人,審驗相對人之心神狀況,其對本院 訊問內容可正確回應,內容亦切題;復依馬偕醫院函覆之鑑 定報告略以:「鑑定結果:綜合病人於鑑定時之表現、臨床 觀察、民國100 年11月4 日監護宣告報告內容與心理衡鑑相 關資料,本次鑑定認為病人因腦部外傷導致其認知功能與心 智狀態仍有受損,但已不致其嚴重無法自理生活(病人已可 自行用餐、看電視、玩iPad),其語言表達能力雖不佳,但 已較先前能夠理解外界環境所給予之資訊並作出回應(包括 具有正確人時地定向感、能執行簡單心算),同時也已恢復 部分生活知能(包括了解目前基本時事,外出時會使用信用 卡簽帳付款,並理解買賣的概念等),故認為病人目前應不 達民法第14條所稱『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之狀態。」等語,有本院102 年7 月31日、11月6 日非訟事件筆錄及馬偕醫院102 年12月 13日馬院醫精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
,堪信相對人已能自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及辨識其意思 表示之效果,其受監護宣告之原因已消滅。從而,聲請人據 以聲請撤銷前開監護宣告裁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