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2年度,29號
SLDV,102,家訴,29,2014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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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 陸正國 
      陸正偉 
      陸紫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清城等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2 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01,028 元,應徵裁判費
89,2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正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
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提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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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