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229號
SLDV,101,重訴,229,2014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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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29號
原   告 蘇慶瑞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黃廷維律師
被   告 陳明隆
      王世杰
      王梅桂
      王黛娜
      王世賢
      陳韻如
上 六 人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尉淇
被   告 黃琪雯
      黃若姍
      黃浩瀚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吳妙白律師
被   告 王俊智  原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王維萍  原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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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