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29號原 告 蘇慶瑞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黃廷維律師被 告 陳明隆 王世杰 王梅桂 王黛娜 王世賢 陳韻如上 六 人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複 代理人 廖尉淇被 告 黃琪雯 黃若姍 黃浩瀚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吳妙白律師被 告 王俊智 原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王維萍 原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