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859號
SLDV,101,訴,859,20140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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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5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湯景富
被   告 淡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東光
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律師
被   告 林大展即林鴻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703 號簽訂租賃契約等事 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 於民國102 年3 月7 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 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 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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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淡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