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520號
SLDV,101,訴,1520,20140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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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20號
上 訴 人 唐保源
上 訴 人 唐文宏
      康黎銀
      唐文輝
      唐鈺昌
被 上 訴人 李宏俊
      李宛庭
      李芳儀
      李芷茵
      (原名李佩珊)
      蔡淑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2 年12月11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5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 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1 條 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3 年1 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業經上訴人於103 年2 月7 日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等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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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