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78號
上 訴 人 陳正義
陳澄雄
陳介一
陳玉英
陳瑞瑛
夏勵枋
夏妍錞
陳建州
陳建志
被 上訴人 王世琦
黃英豪
黃英峯
黃秀娟
黃秀玲
余涂彩花
余仲凱
余佳怡
余佳玲
余治旻
陳阿滿
余秀慧
余承鴻
陳余美雲
余月麗
余月華
蔡雲龍
李明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縮地上權權利範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2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捌拾叁萬玖
仟叁佰伍拾陸元【計算式:163,388 元(公告現值)×《97.98
-50》平方公尺=7,839,356 元;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會
研討結論參照】,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玖佰貳拾肆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