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縮地上權權利範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378號
SLDV,101,訴,1378,2014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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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78號
上 訴 人 陳正義
      陳澄雄
      陳介一
      陳玉英
      陳瑞瑛
      夏勵枋
      夏妍錞
      陳建州
      陳建志
被 上訴人 王世琦
      黃英豪
      黃英峯
      黃秀娟
      黃秀玲
      余涂彩花
      余仲凱
      余佳怡
      余佳玲
      余治旻
      陳阿滿
      余秀慧
      余承鴻
      陳余美雲
      余月麗
      余月華
      蔡雲龍
      李明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縮地上權權利範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2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捌拾叁萬玖
仟叁佰伍拾陸元【計算式:163,388 元(公告現值)×《97.98
-50》平方公尺=7,839,356 元;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會
研討結論參照】,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玖佰貳拾肆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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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