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340號
SLDM,103,聲,340,201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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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豐華
具 保 人 林明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明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明哲因被告林豐華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伍仟元出具現 金保證後獲釋,茲因該被告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 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 ,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等語。
二、本院經核閱全案卷宗,並以電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執行科查詢,被告尚未緝捕到案,有本院刑事紀錄科公務電 話紀錄查詢表1 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3頁),認聲請人 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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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