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3年度,20號
SLDM,103,審易,20,2014031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軍衞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調偵字第11
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林少鏞呂威葳告訴被告林軍衞毀損案件 ,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 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已據告訴人林少鏞呂威葳 分別於民國103 年2 月26日、27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 回告訴狀2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審易字卷第40至41頁),依 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