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56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翌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
第9462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翌誠自民國壹佰零參年參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吳翌誠因竊盜、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對於上開犯行坦承不諱,核與被 害人李詹招治、劉成裕、葉春櫻等人指述情節相符,復有監 視器錄影光碟及翻拍照片、偽造之「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 、「法務部行政凍結管制執行命令」、鑑定書、提款單等件 附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名、行使偽造公 文書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名、加重竊盜罪名 ,犯罪嫌疑重大,復審酌被告本件為多次加重竊盜、詐欺取 財犯行,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 進行審判及刑罰之執行,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於民國 102 年12月12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羈押被告之前 揭原因仍然存在,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 年3 月12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李宛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