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許慧女
被 告 曾麗華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麗華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曾麗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