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85號
KLDV,103,補,185,2014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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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許慧女
被   告 曾麗華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麗華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曾麗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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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